
行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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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快风险投资体系建设
在讨论风险投资机制时,我们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政策措施上。
一、创业投资的形成机制
风险投资的形成和风险投资公司的出现在许多方面是相互关联的和相互联系的。由于现在中国的风险投资募集资金及其运作大多是在同一家公司按照公司制进行的,因此刚才提到的两个问题更加密不可分。然而,资本和公司毕竟处于不同的层次,而风险投资公司是管理风险投资的公司。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们将在研究中分别讨论这两个问题。
1. 风险投资来源
在美国,风险投资占私人资本市场的 30%,而私人资本市场只占整个资本市场的一小部分。让我们来看看美国风险投资来源的分布情况。在这 10 年的时间里,个人和家庭所占的比例从上到下下降,而养老基金则从第四位上升到最高位。这样的顺序变化表明,最先进入风险投资行业的必然是最有冒险精神的剩余私人资本。最重视安全的养老基金,只有在一个行业逐渐成熟时,才会从后面崛起。
当我们谈论中国的情况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都是国有的,政府不能不以相应的方式对它们负责。因此,这些基金目前只能在风险最小的国家债券市场运作。直到最近,他们才试图进入证券交易所。如果期望它们像美国风险投资市场一样发挥主导作用,则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先决条件之一: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众开放,或者这些机构的管理者可以在涉及相对较小风险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债券中取得成功。在未来三到五年内,他们都不会出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现已开始起草《投资基金法》,并力争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结束前颁布。该法律将包括有关风险基金及其管理的法律标准。一旦合法成立,主要由私人和公司资本组成的风险基金可能会成立。然而,即使到那时,也要根据风险投资部门的成就来得出这些资本来源是进入恶性循环还是良性循环的结论。
从这个角度看,目前已经表明,近期风险投资的现实来源主要是政府资本和海外资本。
2. 法律地位
在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的美国,依法自律、以信誉立业是各种经济活动的不言而喻的目标,政府的干预被减少到最低限度。风险投资来自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私募股权资本是指无需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可以私下交易或在各种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之间交易的股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公司无需报政府审批。相反,只有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它们。即使是纳斯达克的母体 NASD,也不是政府机构,而只是由证券公司和美国最大的自律金融组织设立的法人团体。NASD 的另一个分支机构负责监督和控制在纳斯达克系统下上市的公司。
至于投资基金,中国证券法中没有提及。涉及这一问题的立法是 1997 年 11 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然而,这些规则仅适用于“专门从事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对于投资公司,《公司法》规定,除投资公司和国务院指定的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其他公司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投资公司净资产的一半。由此可见,投资公司的审批权在国务院。
目前,中国有近 100 家基金和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其存在的依据包括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设立新事业投资基金,支持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发展”的指示,以及1991年国务院在《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若干政策的暂行条例》中作出的指示开发区 “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公司。
从整体上看,相当薄弱的法律基础和市场准入的极度模糊是阻碍风险投资繁荣的主要障碍之一。